申請條件:
有合理的外債資金需求,例如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技術改造、項目建設等實體經濟領域,以促進企業的發展和業務拓展,不得用于投機、炒作等行為。
用途需符合我國法律法規,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經濟、信息數據等安全,不違背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目標,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企業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備穩定的盈利能力,例如企業有持續盈利的業務,業務模式具有可持續性,能為償還外債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
財務狀況健康,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應處于合理范圍內,具體的合理范圍可能因行業、企業規模等因素有所不同,但通常資產負債率不宜過高,以確保企業有足夠的償債能力。同時,企業應能夠提供準確、完整且經過正規審計的財務報表,如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
企業應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這里的 “控制” 通常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境外企業本身不能作為申請主體。
對于特殊類型的企業,如房地產企業及承擔地方政府融資職能的地方國有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時,仍按原有規定進行管理,可能不適用一些一般性的簡化審核要求和流程。
主體資格:
經營與財務狀況:
信用狀況: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立案調查的情形;在金融、稅務、工商等方面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2。
外債需求與用途:
風險防控機制: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外債風險防控機制,能夠對借用外債可能面臨的匯率風險、利率風險等進行有效識別、評估和應對,制定合理的風險防范預案2。
申請材料:
企業信用報告,如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信息報告和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報告等,可證明企業的信用狀況良好。
如果是境外發債,還需要提供發行外債的申請報告與發行方案,包括發行人基本概況、業務情況、財務情況、外債發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外債發行方案概要以及董事會決議等。
律師事務所、承銷機構(如有)等專 業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盡職調查報告和真實性承諾函(申請境外發行債券需提供)。
對于有具體項目的外債申請,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含項目概況、建設必要性、資金安排、經濟分析和財務評價結論等內容,用于說明外債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項目批準文件,如項目備案、核準文件等,證明項目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借款合同或意向書,要明確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用途、還款方式等關鍵條款。如果是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翻譯件,以便監管部門審核。
若存在擔保情況,還需提供擔保合同或意向書,明確擔保方的責任和義務。
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這些財務報表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評估企業償債能力的重要依據。
若有銀行出具的授信額度證明、擔保函等還款能力證明材料,也應一并提供,以增強企業的信用水平,提高外債申請的成功率。
申請書,需詳細涵蓋企業基本情況、外債規模、期限、資金用途、還款計劃等信息,以便監管部門全面了解企業的外債申請情況。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證明企業的合法經營資格,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用于確認企業法人的身份信息。
基礎材料:
財務相關材料:
外債相關協議材料:
項目相關材料:
其他輔助材料:
申請流程:
形式審查:政務服務大廳收到申請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檢查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審查合格的予以接收,不合格的則會通知企業補充或修改材料。
復審與受理:承辦司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重點審核企業的資質、財務狀況、外債規模、用途、還款計劃等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審核登記機關受理之日起,通常會在 3 個月內對申請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結果。對于需要補充材料的,會及時通知企業進行補充。
線上注冊及申報: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信息報送、重大事項報告、應詢反饋等均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的網絡系統進行辦理。企業需進入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 “政務服務” 頻道或指定的網絡系統進行注冊和登錄,然后按照系統要求,完整、準確、如實地填報相關信息,并上傳準備好的備案材料。
提交申請:企業完成線上填報后,需將紙質版材料報送至指定的政務服務大廳或通過郵寄方式提交。提交時,應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在紙質材料上注明網上申報的受理編號,以便審核部門進行核對。
審核與反饋:
取得備案證明:若企業的備案申請獲得批準,相關部門將出具備案證明,如《企業借用外債備案登記證明》。企業在獲得備案證明后,即可按照備案計劃進行外債融資活動。
后續管理:
信息報送:企業應當在借用每筆外債后 10 個工作日內,報送借用外債信息;應在《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屆滿后 10 個工作日內,報送相應的外債借用情況;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個工作日內,報送外債資金使用情況、本息兌付情況和計劃安排、主要經營指標等。
資金使用監管:企業應嚴格按照備案要求使用外債資金,確保資金用于申請時所申報的用途,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用途,應及時向相關部門申請并獲得批準。
風險管理:企業應持續關注外債的風險狀況,包括匯率風險、利率風險等,及時調整風險管理策略,確保按時足額償還外債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