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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順義區企業辦理發改委立項辦理指南

      更新時間
      2024-12-2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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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順義區企業辦理發改委立項辦理指南


      以下是北京順義區企業辦理發改委立項的詳細解析:


      一、政策依據


      《北京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實施辦法》(京發改〔2005〕2667 號)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北京市順義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各類法人(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也適用本辦法。但中央管理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21 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發改委立項的條件


      市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的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有利于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優 秀人才;

      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符合北京市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四、辦理流程


      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投資主體應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 3 份。項目申請報告應按照國家頒布的示范文本和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制,包括項目名稱、投資各方基本情況;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項目總投資及用途、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說明;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并購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其他需說明的事項等內容。

      同時報送相關文件,如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需有主管部門同意函);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應附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投資主體事先報送的書面信息報告出具的有關確認函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材料轉報或直接提交

      投資主體可以將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經注冊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轉報市發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

      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如有需要)

      市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若需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會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

      評估論證(如需)

      市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報告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完成核準或報送審核意見

      市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審核意見。

      如 20 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核準決定或報送審核意見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 10 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需注意,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出具核準文件或通知

      市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予核準的項目,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其他事項


      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提出書面信息報告,經市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并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函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主體基本情況;項目投資背景情況;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工作時間計劃表。

      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項目前期費用涉及用匯數額的(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應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項目投資總額。

      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建設地點發生變化;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 20%及以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等,需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變更核準的程序比照上述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在辦理過程中,可具體咨詢北京市順義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相關專 業服務機構,以確保順利完成發改委立項。同時,需注意相關規定和要求可能會隨時間和政策調整而變化,建議密切關注新通知和政策動態。


      如想了解更多關于境外投資備案的信息,可參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或其他相關官方渠道。


      另外,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上的境外投資直通車系統是進行申報備案的平臺,統一使用法人一證通登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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