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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的辦理指南

      更新時間
      2024-12-2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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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的辦理指南


      寧波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的辦理指南


      寧波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的辦理指南


      寧波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需了解以下方面:


      一、外債備案流程


      確定外債需求:企業應基于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發展戰略,評估是否需要借用外債以及外債的規模和用途。

      準備備案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信息、負責人身份證明、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還款計劃、擔保情況、資金用途說明等。

      提交備案申請: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或國家發改委(視具體情況)提交備案申請,包括填寫完整的備案申請表。

      審核與批準:相關部門會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以確保外債融資的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核通過后,企業會收到備案批準文件。

      完成外債登記手續:收到批準后,需完成外債登記手續,確保外債的正式記錄。


      二、基本要求


      企業應當按照備案文件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并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確保外債融資符合國家有關外債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需定期向外匯管理局報告外債的使用情況,包括資金流向和償還進度。

      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信用風險等。

      必須有明確的還款計劃,確保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

      外債資金應當用于企業主營業務的發展,不得用于投機性投資。


      三、政策變化


      外債管理政策可能會隨時間而變化,企業應密切關注新政策動向。在準備外債備案過程中,建議尋求法律和財務專 業人士的指導,以確保所有流程和文件的準確無誤。


      根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明確企業外債審核登記的監管方式:企業應當在借用外債前辦理審核登記手續,且必須在按照約定的首 次提款前完成審核登記手續,獲取《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否則不得借用外債。同時,發改委對企業借用外債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企業應當在借用每筆外債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借用外債信息;應在《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屆滿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相應的外債借用情況;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個工作日內,報送外債資金使用情況、本息兌付情況和計劃安排、主要經營指標等。

      明確申請主體的范圍:申請主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具體的申請主體由原來的“中央管理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集團總部(總公司、總行)、地方企業(含金融機構)”調整為“境內控股企業總部(總公司、總行)”,且境外企業不得作為申請主體。

      明確申請主體資質:申請企業應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合規經營,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有合理的外債資金需求,用途符合規定,資信情況良好,具有償債能力和健全的外債風險防控機制;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立案調查的情形。

      具體化“債務工具”等范圍:企業借用外債登記的申報范圍為“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債務工具”,其中“債務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 級債、永續債、資本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融資租賃及商業貸款等。而1年期以內的外債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負責管理。

      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也適用此辦法: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以注冊在境外的企業的名義,基于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或其他類似權益,在境外發行債券或借用商業貸款等情況也需按規定進行申請。“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的界定,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從財務指標、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判斷。例如,境內企業營業收入、凈利潤、總資產或者凈資產的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借款人同期經審計合并財務報表相關數據比例超過50%,且經營活動的主要環節在境內開展或者主要場所位于境內(或者負責經營管理的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者經常居住地位于境內的),應按照規定進行申請。

      企業借用外債用途的相關規定:企業可根據自身資信情況和實際需要,自主決策在境內外使用外債資金,其用途應符合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經濟、信息數據等安全;不違背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目標;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用于投機、炒作等行為等條件。同時規定,除銀行類金融企業外,不得轉借他人,但在外債審核登記申請材料中已載明相關情況并獲得批準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在借用外債之前留出足夠的時間以完成審核登記手續,因為目前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的辦結時限由原來的“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調整為“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具體要求可能因實際情況和政策變化而有所不同,建議企業在申請過程中與相關部門保持密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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