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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新聞
      襄陽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的詳細解析
      發布時間: 2024-08-22 09:20 更新時間: 2025-01-04 08:00

      襄陽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的詳細解析


      以下是襄陽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的詳細解析:


      一、辦理依據


      商務部:商務部令 2014 年第 3 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 2014 年第 3 號),發布時間 2014 年 9 月 6 日。

      發改委:發改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改委 2017 年 11 號令),發布時間 2017 年 12 月 26 日。

      外管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 (2014) 2 號),發布時間 2014 年 01 月 24 日。


      二、適用對象


      商務部:通過新設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發改委:指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等。

      外管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除外);在境外設立附屬機構;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直接投資項目。


      三、審批機構


      商務部: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發改委: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 3 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 3 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外管局:境內機構設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境內機構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不得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四、辦理條件


      商務部:

      申請人條件: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

      具備或符合以下條件的,準予備案:申請材料齊全、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以備案情形: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核準情況的;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其他不予以備案的情形。

      發改委:

      項目備案表或附件齊全、項目備案表或附件符合合法定形式、項目屬于備案管理范圍、項目屬于備案機關管理權限。

      不予備案情形:備案機關發現項目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有關規劃或政策、違反有關國際條約或協定、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外管局: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權益出資的,應審核其境外資金留存或境外收益獲取的合規性;如境內機構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資金或權益轉做境外投資,應移交管理檢查部門處理后辦理登記手續。


      五、申請材料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具體要求可能因情況而異):


      《境外投資備案表》:企業應通過相關 “管理系統” 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及企業法人簽字。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申請并購或收購類境外投資的企業需提交合作協議或相關合同。

      省屬國有企業需提交省國資委同意企業到境外開展投資業務的函件 (若有相關要求)。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若涉及)、并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等。


      六、申報流程


      發改委立項:

      向發改部門及相關委會部門申請項目,報送項目信息。

      境內投資人簽署各項所需法律文件。

      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商務部審批發證:

      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應在收到證書 2 年內在境外開展投資。

      外匯管理局備案:

      投資金額 500 萬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門匯報。

      外管部門審核后,向境內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七、注意事項


      項目真實性與合理性:確保境外投資項目真實且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和可行性,能清晰說明投資的背景、必要性以及與企業發展戰略的關系等。

      材料準備:嚴格按照要求準備申請材料,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符合法定形式,避免因材料問題導致審批延誤或不通過。

      及時更新信息:如果在備案后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如投資金額變動、投資方式變更、股權結構調整等,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更新備案信息。

      了解當地政策法規:充分了解境外投資目的地的相關政策法規、市場環境、文化差異等,確保投資活動符合當地要求,減少潛在風險。

      證書有效期: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一般為兩年),若在有效期內未開展投資活動,證書可能失效。如需繼續開展境外投資,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

      多個投資主體的情況: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中方大股東在征求其他中方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

      企業冠名規定:企業對其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 “中國”“中華” 等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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