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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新聞
      金華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的詳細解析
      發布時間: 2024-08-20 10:30 更新時間: 2025-01-07 08:00

      金華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的詳細解析



      金華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主要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一、管理范圍


      債務工具類型:《管理辦法》明確了企業中長期外債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債務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 級債、永續債、資本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融資租賃及商業貸款等 。

      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借用外債納入管理: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以注冊在境外的企業的名義,基于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或其他類似權益,在境外發行債券或借用商業貸款等境外間接舉債的情形,也被納入管理范圍 


      二、申請條件


      企業借用外債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


      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合規經營: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有合理需求且資信良好、具備償債和風控能力:有合理的外債資金需求,用途符合規定,資信情況良好,具有償債能力和健全的外債風險防控機制。

      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無相關刑事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情形: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立案調查的情形。


      三、申請材料


      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存續外債及合規情況;借用外債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和財務可持續性分析;借用外債方案(包括外債幣種、規模、利率、期限、債務工具類型、擔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資金用途、資金回流情況及借用外債工作計劃);外債本息償付計劃及風險防范措施;企業借用外債真實性承諾函 。

      附件:申請報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單由審核登記機關發布,可能包含企業的財務報表、相關合同、決議文件等能證明企業符合申請條件及外債使用計劃合理性的材料 。


      四、審核登記程序


      提交申請:企業應當由境內控股企業總部(總公司、總行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報告并附具有關文件。申請材料需通過網絡系統提交,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也可以使用紙質材料提交 。

      材料受理:

      材料齊全:審核登記機關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審核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企業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憑證的,可以通過網絡系統自行打印或要求審核登記機關出具。

      審核時限:審核登記機關在受理之日起 3 個月內,對符合規定的審核登記申請,出具《審核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審核登記申請,出具不予審核登記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審核登記的理由 

      補齊補正:受理審核登記申請后,如需企業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問題的,審核登記機關可出具書面補齊補正通知。自補齊補正通知發出之日起至收到齊備合規的回復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核登記辦理時限內。未按時反饋書面回復意見的,審核登記機關可終止審核并說明理由 

      證明有效期:《審核登記證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過期自動失效 


      五、外債規模和用途管理


      規模調控: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合理調控企業外債總量與結構 

      用途規定:企業外債資金使用應聚焦主業,有利于配合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且用途應符合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經濟、信息數據等安全;不違背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目標;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用于投機、炒作等行為;除銀行類金融企業外,不得轉借他人,在外債審核登記申請材料中已載明相關情況并獲得批準的除外等條件 


      六、變更、撤回申請及信息報送


      變更申請:完成外債審核登記后發生擬借用外債幣種或債務工具類型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審核登記證明》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等,企業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審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審核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對理由充分的申請作出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對理由不充分的申請,出具不予同意變更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企業根據審核登記機關要求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問題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撤回申請:申請審核登記過程中,企業因融資計劃或方案調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審核登記申請的,應及時向審核登記機關提交撤回申請 

      信息報送:企業應當在借用每筆外債后 1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向審核登記機關報送借用外債信息,包括企業主要經營指標和外債借用情況等;在《審核登記證明》有效期屆滿后 10 個工作日內,報送相應的外債借用情況 


      七、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監督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通過在線監測、約談函詢、抽查核實等方式開展監督管理。完善企業外債信息和重大事項報送制度,密切關注企業外債實際借用和履約情況。進一步明確企業和相關中介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置,構建多層次的市場約束機制,引導企業自主做好合規性審查,將事中事后監管與事前審核登記更好銜接 

      法律責任:企業和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在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過程中,若存在隱瞞、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行為,或違反《管理辦法》規定借用外債的,將依法依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能面臨約談、公開警告、限期改正、撤銷已獲得的《審核登記證明》等處罰措施,并可能影響企業的信用記錄 


      金華企業在申請中長期外債備案登記時,務必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外債用途符合規定,同時密切關注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以順利完成備案登記并合規使用外債資金。建議企業在申請過程中,如有疑問,可及時與當地發展改革部門或專 業機構咨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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