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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新聞
      北京市豐臺區企業申請發改委立項的詳細解析
      發布時間: 2024-08-16 10:12 更新時間: 2025-01-08 08:00

      北京市豐臺區企業申請發改委立項的詳細解析


      北京市豐臺區企業申請發改委立項的流程及所需材料會因項目類型(備案類、核準類、審批類)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的詳細解析:


      一、立項審批形式


      備案類項目:企業自主投資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所列的鼓勵類(含未列出的允許類)、核準目錄以外的項目,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不大,項目立項文件名稱為 “北京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核準類項目:企業自主投資,但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列入國家、北京市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項目立項文件名稱為 “關于 ×× 項目核準的批復”。

      審批類項目:凡是政府投資或注入資本金的項目采用審批制,項目立項文件名稱為 “關于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的批復”。在辦理政府投資審批項目時,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根據項目投資額度,分三種情況完成報批工作:

      對投資額度 1000 萬元以下的項目僅批復可研報告;

      對 1000 萬元 - 5000 萬元的項目,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對 5000 萬元以上項目原則上要先批復項目建議書后再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但對納入國家、省、市五年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建設的項目,無需批復項目建議書。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通過預算安排的項目除外),按照企業投資項目區分情況實行備案或核準。


      二、各類項目申報材料


      審批類

      項目建議書批復需要申請材料有:

      可研報告批復需要申請材料有:

      初步設計批復需要材料有:

      項目單位申請文件;

      項目初步設計;

      專家評審意見。

      政府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或列入國家、省、市財政資金支持的規劃;

      項目單位申請文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

      土地預審意見;

      規劃選址意見書;

      節能審查意見;

      專家評審意見(視項目情況進行可研評審)。

      政府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或列入國家、省、市財政資金支持的規劃;

      項目單位申請文件;

      項目建議書。

      核準類
      項目核準批復需要申請材料有:

      項目單位申請文件;

      項目申請報告;

      規劃選址意見;

      土地預審意見;

      專家評審意見(視項目情況對申請報告進行評審);

      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視項目具體情況而定)。

      備案類
      備案項目無需提供前置材料,項目申請人只需在相關政務服務網依據項目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信用代碼注冊登記,進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填寫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信息完整后,選擇備案機關申報提交(在產業集聚區區域內建設的項目由產業集聚區進行備案),發改委(產業集聚區)對政策進行審核后,符合政策點擊確認即可完成備案。


      三、項目審批相關法律法規


      審批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北京市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核準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 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 2017 年 2 號令)。

      備案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 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 2017 年 2 號令);《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企業投資項目告知性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


      四、項目調整變更(概算調整)


      政府投資項目應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批復投資是估算,初步設計批復投資是概算)。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或項目概算超過可研批復估算 10% 以上的,在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請發改委重新審批可研報告。


      經核定或批準的項目概算應作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未經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開工建設。對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三種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概的,可以申請調整概算;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項目單位確定責任主體,待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后,報市政府同意后,再由發改委根據程序調整概算。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未超過 10% 的,項目單位可以自行調整;對超過 10%(含)以上的,由項目單位報市政府同意概算調整后,再由發改委按程序進行概算調整。原則上項目在實際完成投資達到原核定項目概算總投資 70%(含)以上、完工以前申請概算調整,一個項目原則上只允許調整一次。


      對已核準項目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對于 2 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 2 年期限屆滿的 30 個工作日前,向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長不得超過 1 年。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備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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