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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新聞
      福建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詳細解析
      發布時間: 2024-08-08 09:23 更新時間: 2025-01-08 08:00

      福建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詳細解析



      福建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的手續如下:


      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匯登記程序。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或備案:


      境外投資項目采取核準和備案兩種形式。中方投資額在10億美元以上的項目,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合稱“敏感項目”)適用核準的管理方式,其他境外投資項目一律適用備案管理。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改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改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其他備案項目,無需提交項目信息報告。

      由國家發改委核準或由國家發改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改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改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改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改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國家發改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國家發改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改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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