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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新聞
      內蒙古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變更應該怎樣辦理?
      發布時間: 2024-07-30 09:23 更新時間: 2025-01-07 08:00

      內蒙古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變更應該怎樣辦理?


      變更備案:已經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規定向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變更:


      投資主體發生變化;

      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中方投資額超過原備案的20%及以上。


      其他事項:


      1. 投資主體憑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2. 投資主體實施需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通知書。

      3. 備案通知書應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4. 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工作人員若存在違規行為,將被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資主體若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將不予受理或不予備案;已經取得備案通知書的,將撤銷備案通知書,并給予警告。對于應申請辦理備案但未依法取得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項目,以及未按照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一經發現,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項目實施,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5. 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依托有關政府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加強對境外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對投資主體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境外投資備案文件抄送盟市、擴權強縣試點旗縣。各盟市、擴權強縣試點旗縣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企業境外投資的引導和服務。

      6.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辦法。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按照《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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