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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新聞
      境外投資——企業投資澳大利亞需要注意什么?
      發布時間: 2024-07-11 09:55 更新時間: 2024-12-27 08:00

      境外投資——企業投資澳大利亞需要注意什么?


      企業在澳大利亞進行境外投資時,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外資投資制度:澳大利亞的外國投資受《1975年外國收購和收購法》(FATA)及相關法律和法規的監管,并由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管理。外國人的定義廣泛,包括不在澳大利亞常住的個人;或持有實質利益(至少20%)的澳大利亞非常住的個人、外國公司或外國政府的托管公司;或者持有至少40%的總體利益的兩個或更多個非澳大利亞常住的個人、外國公司或外國政府的個人;或外國政府。

      與私人外國投資者相比,對“外國政府投資者”(FGI)的投資有更嚴格的規定。例如,FGI 僅需獲得 FIRB 批準即可在澳大利亞開展業務,而通常情況下,外國人只有在收購超過篩選門檻時才需要獲得 FIRB 批準。如果一個實體直接或間接地被一個外國政府擁有20%或更多的股權(這可能包括主權財富基金或由國家支持的養老基金等),或者一個以上的外國政府及其各自的機構(即使是無關的)在該實體中擁有至少40%的股權,則任何實體都將是 FGI。不過,根據國家安全修正案,持有40%以上外國政府所有權但沒有超過任何單一外國政府20%的實體,若沒有管理權或對該實體或其任何基礎資產的投資或運營決策沒有影響或控制,則不被視為 FGI。

      FIRB 批準要求:某些類型的外國直接投資(FDI)需經政府通知或審查。截至2023年1月1日,對業務收購的篩選門檻現為3.1億澳元(約合2.18億美元),適用于大多數國家的投資者,對于與澳大利亞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某些國家的投資者為13.39億澳元。針對土地投資以及某些行業(如媒體)的投資、針對國家安全相關的投資,以及投資者被視為外國政府投資者的情況,適用不同的、通常較低的貨幣門檻。

      從2021年1月1日起,引入了一個新的強制性 FIRB 批準要求,即對采取“可通報國家安全行動”的外國人而言,無論投資的價值如何,都需要 FIRB 批準。這些行動包括開展“國家安全業務”;收購“國家安全業務”或經營“國家安全業務”的實體的“直接利益”(通常為10%或更高);或收購“國家安全土地”的利益。“國家安全業務”通常包括在關鍵基礎設施領域運營的公司,例如天然氣、電力、水務、港口、公共交通、貨運服務、航空、醫院、數據處理和金融服務、電信、國防或國家情報部門,或者它們的供應鏈。而“國家安全土地”主要是指國防場所或者合理查詢已知有國家情報機構對該土地感興趣的土地。

      當外國人擬采取“可通報行動”時,也有 FIRB 批準的強制性觸發條件,包括在農業企業中獲得直接利益(通常為10%或更高);在澳大利亞實體中獲得實質利益(至少為20%);或獲得對“澳大利亞土地”的任何利益。從2021年1月1日起重新引入貨幣篩選門檻后,擬議的投資通常需再次超過2.89億澳元的篩選門檻,不過,這可能會根據投資的性質和投資者的原籍國而變化。

      審查程序:外國投資通知通過澳大利亞財政部的在線 FIRB 申請門戶提交。FIRB 會審查申請,并向財政部長提出有關通知的擬議外國投資的國家利益影響的建議,但終決定是否批準 FIRB 的權力仍由財政部長決定。FIRB 考慮申請的時間通常為30天,但在 FATA 的規定下,案件處理時間可能會延長超過30天,并且 FIRB 有權在這個期限內進一步延長。


      建議企業在進行投資前,咨詢專 業的法律、財務和稅務顧問,以獲取針對具體投資項目的詳細指導和建議,確保投資活動符合澳大利亞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同時,密切關注澳大利亞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變化,以便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另外,不同行業的投資可能還有各自的特殊注意事項。例如,投資能源行業時,需深入了解澳大利亞的油氣勘探和投資法律法規。如果投資房地產,還需考慮FIRB 申請費、印花稅、律師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開支,以及不同簽證類型所能購買的房產類型限制等(具體可參考前文摘要中“海外身份投資澳洲房產常見問題”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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