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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新聞
      境外投資(ODI)備案對于境內主體公司有什么要求?
      發布時間: 2024-06-27 10:20 更新時間: 2024-12-27 08:00

      境外投資(ODI)備案對于境內主體公司有什么要求?


      一、境內投資主體主營業務與境外業務是否保持一致性和關聯性

      原則上境內投資主體的主營業務與境外投資業務好保持一致性或具備關聯性,如果境內境外業務差異過大,審批機關對境外投資的合理性往往會提出質疑。

      二、境內主體公司是否正常開展業務,財務狀況如何

      一般情況下,境內投資主體較為理想的狀態是:正常開展經營業務、沒有出現較大的虧損、不存在過高的資產負債率、凈資產大于對外投資額、公司不存在資產凍結等司法問題,以上是較為理想的狀態。

      三、境內投資主體通過旗下境外子公司(第. 一級投資路徑)在其他境外投資目的地開展投資業務的形式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業務時,出于商業層面的考量,有時會選擇通過以往在境外設立好的子公司(例如香港子公司)去新的境外投資目的地開展投資業務,例如:境內投資主體A公司,通過已經設立的旗下香港B公司,在泰國設立C公司的形式開展境外投資業務。這種情況下,必須確保A公司設立旗下香港B公司的時候,已經完成了合規的備案手續,取得了相應的「證書」和「通知書」批件,否則本次備案將無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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