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知識問答——ODI邏輯問答
1)境內企業A擬收購境內的外資企業C,向C的境外股東B支付收購資金。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收購境內的外資企業C,未發生11號令第二條規定的投資活動,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2)境內企業A擬0元收購境外企業B,企業B的財務報告中顯示B有一定資產。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在收購境外企業B的過程中既不存在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資、擔保的,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3)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而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
答: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敏感類境外投資,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核準。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項目,投資主體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不需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無需辦理有關手續。
4)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予以核準的具體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11號令第二十六條,核準機關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條件為:
(1)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2)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和對外開放政策;
(3)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4)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當前對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核準機關一般將之視為不違反11號令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的 “宏觀調控政策”:
(1)該項目屬于政府間合作項目; (2)核準機關就項目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館明確表示支持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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