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中長期外債備案新要求
一、背景
2021年8月24日,國家發改委在其官網上更新了“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辦事指南”(“《外債備案指南》”)的“常見問題解答”。在更新后的解答中,對于從業者在實踐中常見的不少問題做出了進一步澄清,包括明確紅籌企業的中長期外債需要備案登記、VIE控制境外企業的中長期外債需要備案登記、未進行備案的“三次警示”措施等等。
本文將對“常見問題解答”做詳細解讀,以幫助境外銀行和境內企業進一步了解在跨境融資交易中發改委對于外債的備案要求。
二、“常見問題解答”內容解讀
01外債適用范圍
《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2044號文”)將企業“外債”定義為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債務工具,包括境外發行債券、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等。由于境外的融資工具種類繁多,故市場主體對于某些特殊的融資工具是否屬于2044號文的外債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國家發改委本次發布的《外債備案指南》對一些具體的情形是否屬于外債進行了解答。
問題1:紅籌架構的企業發行1年期以上外債、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等,是否需要辦理企業外債備案登記?
答:需要。
大成解讀:無論是境內企業控制的境外企業(“大紅籌公司”)還是境內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業(“小紅籌公司”)發行1年期以上外債、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等,均需要辦理企業外債備案登記;
關于紅籌企業的判斷標準,發改委答復應當根據公司主要資產、主營業務等有關情況,結合法律人士意見自行判斷是否屬于紅籌架構。如對有關情形仍不能確定,建議就具體項目向發改委進行咨詢。
針對“小紅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由境內自然人變更成外籍或港澳臺身份的,需要根據其變更成外籍的年份以及其控制企業的業務收入來源等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屬于“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
紅籌架構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備案登記需以境內子公司作為申請主體的,發改委建議以主營業務子公司作為申請主體。我們理解申請材料中的真實性承諾函也應由申請主體出具。
問題2:境內企業通過vie控制的境外企業發行1年期以上外債、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等,是否需要辦理企業外債備案登記?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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